答:一、涉外房屋交易的情形
1、房屋交易申请人是香港居民、澳门居民、台湾同胞、外国人或境外法人、其他组织的;
2、申请人提交的交易材料系港、澳、台或外国人、境外法人、其他组织所在地区、国家有关机关出具的;
3、申请材料一般包括身份证明、婚姻证明、委托书及其他用于办理房屋交易的证件、文书。
二、港澳台同胞、外国人的身份证明
1、港澳同胞申请房屋交易,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身份证明等;
2、台湾同胞申请房屋交易,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、经海峡交流基金会(海基会)转递至各省公证员协会查证后的户籍誊本;
3、外国人申请房屋交易,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其所在国签发的护照、或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等;
4、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交易,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经有关部门认证的商业登记证、登记证明、注册证书、批准该法人、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等。
三、港澳同胞、外国人办理房屋交易中需公证、认证情形
1、港澳地区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提交的婚姻证明、委托书、司法文书等当地有关机关或部门出具的材料,应当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,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,并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、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专用章后使用,其中司法文书还需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。
2、台湾地区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、婚姻证明、委托书、司法文书等当地有关机关或部门出具的材料,除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外,应当经公证后由海峡交流基金会(海基会)转递至浙江省公证员协会查证后使用,其中司法文书还需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。
3、国外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、婚姻证明、委托书、司法文书等当地有关机关或部门出具的材料,区分以下情况办理:
(1)该国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,由我国驻该国使、领馆认证,同时需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。
(2)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,由该国和我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、领馆认证,同时需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。
(3)外国护照无需经使、领馆认证,但需同时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。
(4)国外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需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。
4、若购房人为港、澳、台或国外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提交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。
5、房屋交易申请人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外文的,应当提供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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